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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破坏生态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10-23 09:54| 发布者: 沅江检察| 查看: 1407| 评论: 0

1022日上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破坏生态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沅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某等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宋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名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0元;判令三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712月,宋某等三人驾驶机船进入沅江市南大膳镇漉湖水域,在湖面直接投撒毒药克百威(呋喃丹),又将被毒死的小鱼投放在该水岸周围,先后在该水域捕获被食用有毒小鱼的天鹅、野鸭,并联系被告人李某进行售卖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曹某多次从宋某处收购被毒杀野鸭共计212只,均系国家“三有”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此外曹某还收购了斑鸠、蛇、兔、狗獾等动物。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宋某等3被告共同实施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在审理后进行当庭宣判。3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

沅江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检察官认为,天鹅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长期进化中,每只天鹅都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的遗传多样性,其复杂的基因结构是世上独一无二的。天鹅是捕食软体动物,对洞庭湖钉螺、克氏螯虾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人为造成小天鹅种群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着整个洞庭湖区生态环境的平衡,替代小天鹅来维持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的费用巨大,无法用数字来统计。其非法毒杀天鹅的行为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环境侵权,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构成财产侵权。

据悉,此次庭审邀请了各兄弟院公诉科干警、益阳市、沅江市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湖南省护鸟营志愿者、媒体记者等参加。在公开庭审后,进行了评议,对以后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沅江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检察官提醒,被毒杀的天鹅和野味在短短几个小时内,毒素就能渗透到动物的肌肉,人在食用之后可能会引起急性或者慢性中毒。生态环境与我们息息相关,作为社会大众,我们应当拒绝食用天鹅、食用野味,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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