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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检察:依法惩治非法捕捞 强力助推禁渔退捕

2020-9-28 11:17| 发布者: 沅江检察| 查看: 32631| 评论: 0|原作者: 姚声亮 张慧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助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洞庭湖全面禁捕退捕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坚实履行检察职能,对各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并予以妥善处理。202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非法捕捞案件243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19人;受理审查起诉78人,提起公诉78人。此外,对7件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在案件承办各个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相关当事人等积极宣讲政策和法律。结合禁止非法捕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的典型案例等,依托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充分展开宣传,有效增强群众遵守和执行禁捕退捕的自觉性,提升群众法律知识和素养,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扎实有效加强监督。强化调查、走访工作,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流畅衔接;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提出建议,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强化追捕追诉工作,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漏罪、漏犯,依法予以追捕追诉,目前已追捕11人。三是宽严相济依法惩治。在强制措施的运用上,对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适用缓刑的对象,本着教育、挽救目的,贯彻慎捕少押原则,依法不批准逮捕。如曹某先利用地笼王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共计3.04千克,经审查后对其不批准逮捕。对有前科劣迹、次数多、数量大、有营利行为等案件,坚决予以逮捕,如对范某良等六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审查后,发现六人放置300余个地笼王,多次进行非法捕捞并售卖获利,遂对六人均批准逮捕。在案件处理方面,为保持警示作用和震慑态势,对全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一律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均向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判决。四是同步推进公益诉讼。该院着力建立并完善刑检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对全部受理的非法捕捞案件,刑检部门均向民行部门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并提供相关案件材料。民行部门经审查后,对确系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原告人身份,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述公益诉讼工作,促使涉嫌非法捕捞的被告人既要受到刑法惩处,又须承担和履行民事责任,使其通过增值放流、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主动及时修复被损坏的水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检察官特意提醒:“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举措,广大市民应本着对社会、历史、自身负责的担当和使命,自觉遵守严格践行禁捕退捕的相关规定。如因无知无畏而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惩治,给国家和家庭带来危害,可谓害己害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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