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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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分析

2017-8-7 09:45| 发布者: 沅江检察| 查看: 3497| 评论: 0|原作者: 李跃龙 邓连辉

随着党和国家对扶贫领域重视程度的增加,及精准扶贫措施与政策的相继出台与推行,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村干部在扶贫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等“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因此,预防和减少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党中央扶贫攻坚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2011年—2016年沅江市检察院查办的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情况作简要分析与探讨。

  一、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状况

  2011年—2016年,该院共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80112人,而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案件1630人(见下图)。

  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人数占查办总人数的27%,其中镇财政所所长1人,村(渔场、社区)党支部书记7人,村委主任(渔场场长)7人,村会计8人,妇女主任1人,村民小组组长1人,农村卫生院工作人员5人(见下图)。

  二、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梳理该院近年来查办的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案件,发现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涉案人员多为村官。从犯罪主体看,主要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等“两委”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等村组干部。该院共查办此类人员24人,占查办总人数的80%。从发案规律看,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共同作案的集体犯罪情况突出,窝案串案多。该院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多为村、支两委成员共同作案,一案连多案、窝案、串案多发成为当前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查办的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案件1630人中,属于共同作案的高达721人,占所查处人数的70%

  (二)贪污、挪用、侵吞类型犯罪最为常见和突出。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公款上,包括土地租赁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危房改造资金、移民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粮食直补资金、专项拨付资金等。在该院立案查办的案件中,贪污罪22人,占案件总人数的73%,挪用公款罪7人,占案件总人数的23%

  (三)涉案金额有明显增大趋势。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扶贫工作高度重视,对农村投入不断加大,各类扶贫资金持续注入,使得村级组织所支配的资金额度越来越大,对资金管理稍有不慎,便会成为贪婪之徒猎取的目标。在过去较长时期,涉农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大多是几万元左右,但近年来扶贫领域犯罪案件案值大多在几十万元以上,涉案金额有明显增大的趋势。

  三、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不牢固。由于对极少数地方的村干部管理任用把关不严,造成村“两委”班子成员中存在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一言堂”、一身数职等情况。

  (二)政策宣传不深入。由于村干部对扶贫政策的宣传不深入,使村民对享受政策的有关条件、程序、监督等不了解,给村干部人为操纵从中渔利创造了条件。部分村干部为谋取私利,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使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这无疑为村干部滥用权力、肆意挥霍集体资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规章制度不落实。部分村级组织没有制定严格的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而大多数村级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特别是一些镇、村对扶贫资金和集体资金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导致肆意支取、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层出不穷,从而为犯罪的实施埋下了隐患。

  (四)监督体制不健全。由于扶贫政策政出多门,且扶贫资金由多个部门负责,各部门形成相对封闭的运行体系,相互通气、配合不够密切,加之扶贫资金发放、审核等涉及中央、省、市、县(市)、镇多个层级,范围广、环节多,各层级多以书面审查为主,极易出现监管缺位、监督不到位等情况,部分上级职能部门对村级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对村级财务的检查和审计常常出现真空状态,由于监督不到位,使村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有机可乘。

  四、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针对沅江市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的现状,为确保中央扶贫政策得到贯彻实施,科学预防和及时准确打击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村干部队伍建设,建议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打击是震慑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形成反腐合力,充分履行反腐败的职能,把查处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职务犯罪列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密切配合,发现一起查办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做到有案必查,有蝇必打,有腐必反。

  (二)严格村组干部管理。在村级换届选举中,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用人标准、选举程序,尤其是要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的人选,以确保所选之人真正体现民意,并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加大对职务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力度,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以提升村组干部素质。

  (三)完善民主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村账镇管机制,将乡镇监管与村民监督有机结合,健全完善村务公开机制,健全监督档案,使村民监督小组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并推行村干部述职述廉、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同时,完善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村干部廉洁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促进村干部依法依规履职。

  (四)注重犯罪预防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并对村级组织所有经济活动、扶贫资金进行重点监督,将预防关口前移,有效减少和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以确保扶贫资金安全、扶贫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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