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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2015-4-21 18:38| 发布者: 沅江检察| 查看: 3080| 评论: 0

  1、刑事案件侦查权。受理对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和立案侦查;

  2、逮捕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

  3、起诉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直接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代表国家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侦查监督权。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侦查活动违法,有权通知侦查机关纠正;

  5、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6、刑罚执行监督权。有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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